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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2月25日放学时因教室无老师组织放学,我儿子在出教室时被后面同学推摔在地上,右脸正中间缝了六针,因是突发事件,儿子不知道是谁推的,有同学指出推的孩子,但那孩子不承认,老师一句查不出来,学校就不闻不问了,居然说可以去法院,学校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不能容忍, 如果我提出要学校补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还有后期的整容费,这场官司能不能打赢呢?望速回,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1-03 09:18: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规定不再要求是适当给予赔偿,而是要求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你好。比较复杂,建议找当地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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