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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品牌保险公司外勤销售管理人员,目前跟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办法,本人的月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员工辅导津贴、年终(中)奖,其中月度绩效工资=当月实发业务津贴+员工当月综合开拓金融产品所产生的绩效工资。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单位尚未支付给我的收入项目包括:2008年和2009年度综合开拓金融产品所产生的绩效工资10000元和员工辅导津贴800元。其中2008年度综合开拓金融产品所产生的绩效工资5000元于2009年上半年曾反复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均无结果(有书面材料证据)。 请问:2010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应得工资收入10800元?本人可否因公司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是否应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谢谢专家指教!

其它综合
2010-01-03 08:52: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