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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受工伤,被认定工伤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赔偿我的医疗费,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重新认定”。接着公司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工伤认定被撤销,不是工伤,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医疗费自行负担”。 2009年2月劳动局仍认定为工伤。我要求仲裁,回答“已经裁决,不再二次裁决”。 请问:我能直接到法院要求执行吗?如果不行,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0-01-04 18: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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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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