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破产,其临街商铺曾出租给其单位职工,合同中明确商铺不可以擅自转租,租赁合同至04年止,合同到期后单位并未对商铺收回,仍由原职工使用,单位职工在此期间将商铺转租给B赚取租金,08年12月4日单位通过拍卖行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于11月对即将拍卖的事情在商铺门前张贴了公告,公告中说明商铺合同早已到期和不允许擅自转租,但也未对商铺进行收回。12月4日由C拍得此商铺,C1月缴清房款,2月份办理房产证,3月份前来收取12月至3月份房租,并将次承租方B赶出。
问题:1、A单位合同到期后未收回商铺,而由职工继续使用,且张贴拍卖公告后也未收回商铺,这种不定期合同在商铺拍卖后 是否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单位职工与次承租方B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2、12月至2月房租应该交给原单位职工还是交给C?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