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月和卖家签定了正规购房合同,注明在12月28日进行过户手续。由于卖方夫妻因为房款归属问题,故意不及时提供材料导致贷款不能及时批复,致使无法按时过户。《合同里写明贷款到10年1月26日到帐,目前还没超时间》过程里中介通过快递发函催促过。现在卖家发催告函给我,要求在元旦前不过户就撤消合同并追究我方违约。当然合同里有注明交易过程委托中介全程操作。在交易过程里,我有及时提供资料,也在约定时间里付了首付款。请问,这算我违约吗???被倒打一耙,我该怎么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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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合同里写明贷款到10年1月26日到帐,你没有违约啊,对方无权要求元旦前过户啊,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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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方没有违约。
2、卖方违约,可以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详情请带上合同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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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是否违约要看合同的约定和你们双方所掌握证据。但就贷款这一节事实而言,要看你方发出要求卖方配合贷款的催告函和卖方给你们发送催告函的先后时间,如果系你们先发的,则从书面看我方违约的观点事实依据不足。另外可以要求中介、银行等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贷款的办理过程,则认定何方违约的证据会更充分。
2、你可以起诉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贷款的申请手续,如果卖方拒绝配合的,则可以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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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