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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聘用一员工,由于他的条件不符合我单位的标准,因而将他辞退.而他不服去劳动局告了我单位,劳动局却要我单位给他一千元作为补偿,我单位接到此通知觉得很冤因我们之前有言在先任何一员工等过了试用期再签订合同.请问我单位这种规章制度合法吗?应不应该对辞退员工补偿呢?

合同纠纷
2010-01-06 00:06: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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