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我村村民XX找我借款80000元买车,用自家的承包地(50亩左右)作为抵押,条件是合同生效对应日还回本金80000,并不给付利息。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2009年12月29日,XX找到我要求把土地退还给他,他把钱也已次还清付给2009年10月13号至2009年12月29日期间的利息,XX声称如不退还他家的土地就起诉,我不知道XX的作法合理吗?如果XX起诉我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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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如下:
1、法律规定土地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因此抵押条款不生效。这样你的借款也就失去了相应的保障。
2、对方是属于提前还款的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按照惯例是可以的。
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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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用承包地抵押,你不一定可以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好将你们的协议发过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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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若已经把钱还清,你应该把土地还给他。如果没有还清,抵押不动产应该进行登记,你们若没有登记,抵押权不对外发生效力。他如果起诉,你的债权还是可以保障的,就是抵押可能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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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不能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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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理为好,不成按协议赔付违约金,如你还不同意,可能法院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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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