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赁一家小企业,三年的租赁期,经营第二年我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我不懂,就以大气候影响的不可抗力原因书面提出来请求提前解除合同。后来我才知道,我国【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可是,出租方在接到我的请求解除合同报告后,过了3个月以后,组织了单方审计,审计3个月以后,又召开大会,突然以我严重亏损为由,按照租赁合同第11条2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宣布将我的租赁合同解除。我请教律师,出租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这属于单方解除合同还是双方解除合同、还是默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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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以因你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而导致违约与你解除的合同,这里涉及你存在过错的,出租方应该是单方解除.而你行使的是协商一致解除,而你找的是88年的条例,依据现行的合同法关于协商一致解除规定看,没有默认即达成解除的规定,显然与88年的规定有冲突的地方.会优先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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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