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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请问律师,哪些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其它综合
2009-12-29 19:20: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总结以下供您参考。
    1、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没有过错时,用人单位的依法解除权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合法减裁人员的权利
    这是指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可以进行减裁人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且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除了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符合必要的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合法减裁人员,则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进行减裁人员。
    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同时符合满足上述情形及程序,才能构成合法解除,否则均应属于违法解除。
  •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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