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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寝室里的一位姓李的室友于07年三月份在外地买了一台国外产的手机,价值二千四百元钱,网友羡慕,而当地买不到,便于07年十一月份在一家手机厂家网站上购买了一台同样的二手手机,非网上支付的那种,是汇款发货的,价值才四百元钱。就在网友手机刚到的那天,小李的手机同时丢失了,那天网友早上7点就出去了,手机10点才取,另天才回学校。而小李的手机就是在那天的早上7点半起床后才发现丢失的,另天早上8、9点小李就因为其他原因调离了学校,就在小李调离学校的这天中午,其他同学见过网友新买的手机,也评论过像小李的,网友也恰巧于当天下午调到了更好的班级学习。时间一过就是一年,一下就到08年12月了,而网友的这台手机正好于08年9月份丢失了,就在08年12月16号这天小李突然回到了学校,在这途中也听说了同学的见闻,当即找到了网友本人,核实情况,要网友提供购买的证据,而网友当时购买的票据凭证都早已丢掉了。在小李万分要求下,网友找到了那个手机网,打了电话,可电话那头没有确认网友在此购买过手机,小李这下紧追不舍要找网友的麻烦,请问网友这样的情况会被法律认为偷窃吗?

刑事行政
2009-01-05 14:21: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