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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10月17日到公司上班,试用期过后我和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0月26日到2011年10月26日,今天公司突然说根据总公司的制度,要求辞退我,没有说明具体理由,公司的人事说只赔偿我2个月的工资,但是,我看了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可以2倍赔偿,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2倍赔偿吗?另外我们公司总部在深圳,我是属于武汉分公司的,但是以深圳总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

合同纠纷
2009-12-28 15:0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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