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劳动者2007年9月1日入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提出续签,但未收回续签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显示劳动者已签收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为公司工作一年,公司也照常发放工资补贴等一切待遇。 现劳动者于2009年10月因个人跳槽离职,现要求公司赔偿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都有写到双倍工资的支付是指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请问续签情况适用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是?

其它综合
2009-12-28 17:00:1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一、劳动合同如未以书面形式续签,仍应支付双倍工资,因为续签和初签在建立劳动关系上没有本质区别。超过一年未续签,视为公司已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如公司没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做法,你提出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但你有权主张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据你所言,其实公司已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公司持有一份你签署过的合同,你即无权主张双倍工资。
  • 适用。可要求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 没有续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按照法律的原意,强制签订合同就是为了确认劳动关系,不续签合同也无法确认之后的劳动关系。
  • 这种情况,由于你公司不存在故意不签合同的情况,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 适用。可要求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 同样使用双倍的工资标准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