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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在一刃具厂破产了,拈得一门市,还向厂方补了4万元钱,该门市我还没有取得产权证和使用权证。后来,我以45000元买给了他人,结果考虑到职工所分房屋不得外卖,就与他人解除了买卖协议。为此,我与妻子闹了矛盾就外出务工了。我走后不久,妻子在家就与我之前同一个人签了该房买卖协议,买方在原来的基础上多给了1000元(即46000元),但协议上的字是妻子代签的,私章也是妻子代盖的,并且比当时市场房价也底。我在2008年回家才发现如此情况,这样情况下,我还能要回该房屋吗?

房产纠纷
2009-12-26 1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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