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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在2009年3月4日在北京和广州一家劳务公司签定一份三年期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合同,在派遣单位工作时间按标准工作制上班,早8;30报到 晚7;00后下班,每天如此,并且签到报时。而且只有周日一天休息 半年后单位不再留用我。我是否可以索要加班费并要求赔偿。

婚姻家庭
2009-12-25 12:34: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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