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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员工,在2005年1月15日到2005年12月17日期间,被公司作为研修生送到日本研修一年,当时签署一份协议,在国外期间每月补贴800元人民币的慰安费,回国后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后一次付清,现三年已满,请问我拿这一部分钱的时候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还有就是在国外研修期间我享有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综合保险待遇吗?(前提是我在国外时与公司仍有合同关系)

合同纠纷
2009-01-02 18: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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