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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前年某日晚上,我和我父亲雇(事后对方父母说是“请”,是帮工关系,法官也认同)庄邻王乃明驾驶其面包车去县城接在南方打工回家过年的小妹,面包车在出车途中,过十字路口时与一出租车相撞,导致面包车司机王乃明死亡,我和我父亲也身受重伤昏迷。后来交警断定出租车司机负此交通事故的70%责任,王乃明负30%责任,我和父亲无责任。后来王乃明父母投诉出租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获得了后者赔偿其葬身费等相关费用的70%(70%过错),约15万元,后来他们又投诉我和我父亲赔偿其相关费用。灌法(2008)灌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判王乃明父母胜诉,我和我父亲赔偿其剩下的30%费用。中院终审判决书也是维持原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判决都违反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中的损失填补原则、非盈利性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可是他们已经获得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费用的70%。

交通事故
2009-12-24 1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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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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