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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协议离婚,由于婚后所建两处房屋的宅基地证名字是我老爷的,转不了我的名字。所以我们之间签了一份协议,即他们同意将房屋的使用权交给我,有效期分别是2040年及2050年(我老公一家人都签了名),如果他们要提早收回使用权就要按约定金额赔偿给我。我想请问,这样一份协议到底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如果将来他们要提早收回房子,又不想赔偿,诉讼到法院的话,我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婚姻家庭
2009-12-23 2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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