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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协议离婚,婚后所建一幢房子及婚前所建一幢(建房所借款是婚后还),协议一幢的二楼给我居住至70岁,另一幢给我使用10年。但由于两个房子的宅基地证都是我老爷的名字,我们讲好签这份协议时我老爷,婆婆,老公,小叔也在场签名。协议规定了提前收回房子就要赔钱给我。我想请问,在写这份协议时,有那么多人签名,应不应该写明由谁负责赔偿给我?还是他们四人都有赔偿责任?

婚姻家庭
2009-11-17 17:01: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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