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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子女共5人,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前父亲已去世,两证皆为母亲的名字(母亲无工作),在2000年房改过程中,母亲在大媳妇的逼迫下写了一个申明,意思为;由大儿子夫妇出资交单位的购房(除职工的公积金之外)余额。房子归他们处置与其他子女无关。请问在法律上这个“申明”是什么性质的东西,是否有效? 问题是;1在没有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母亲是否有权处置该全部房产? 2这侵犯了其他子女利益的申明是否有效? 3这是不是一个赠与合同? 武昌区法院判为3人共有,武汉市中院维持3人共有。湖北省高院裁决书驳回再审申请。现在已交到省检察院,可是检察官却说没有抗诉的理由。难道一个侵犯了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合同纠纷
2009-12-22 1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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