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子女共5人,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前父亲已去世,两证皆为母亲的名字(母亲无工作),在9年前房改过程中,母亲在大媳妇的逼迫下写了一个申明,意思为;由大哥夫妇出资交单位的购房(除职工的公积金之外)余额。房子归他们处置与其他子女无关。请问在法律上这个“申明”是什么性质的东西,是否有效?
问题是;1在没有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母亲是否有权处置该全部房产?
2这侵犯了其他子女利益的申明是否有效?
3这是不是一个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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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本案件房产不是以办证为准,应以房产买断产权的时间为准。在父亲去世之前买断产权或部分买断产权的的,父亲享有该房产的部分产权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由母亲和子女依法享有平均的继承权。母亲无权单独处分房产权利。至于母亲写的出资申明只是证明出资关系,不能作为房屋的产权证明.此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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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说的你母亲没有全部权利处置房产。具体看写的时间证明和内容而定。建议具体到资料当面咨询为宜,武汉专业家庭财产案件律师。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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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