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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於2009年1月6日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9.1.6至2011.1.5止,但至09年7月29日是,我被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各位:我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算?因為我在公司上班時,1、2月均未拿夠滿月工資,其中1、2月公司共停工12天,未發工資,我已在勞動爭議中獲得支持,法院要求公司補發這12天的80%的工資,那計算的時候我可否要求將此計算平均工資時計算在內?況且我從1月5日開始上班,前面5天也沒有工資,我可否要求計算平均工資時將其除開在外或者要求不計算非滿月工資?到底法律上是如何定義平均工資的計算辦法的?

劳动纠纷
2009-12-21 18: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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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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