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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医院突然宣布改变经营方式,医院解散,空出地皮改去做房地产,因此近百名员工失业,无处安置。 医院声明按用工合同赔偿:大致是按工作年限赔偿相应数目的月工资(工作 1年就赔偿1个月工资)。我们觉得这样对我们很不公平,请问医院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另外要求赔偿,精神赔偿?我们还怀疑医院是早有预谋(利用建医院拿到地皮,然后改建房地产),所以会在合同中这样规定,请问这样合同还是否有效呢? 谢谢!

刑事案件
2009-12-20 20:01: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按工作年限赔偿相应数目的月工资(工作 1年就赔偿1个月工资)这种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赔偿金的相关条款。经神损害赔偿索要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单位应当解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包括;职工社会保险、工资等。

    注: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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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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