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份两人恋爱,8月份女方主动提出去领的结婚证,10月份订婚,男方给女方首饰礼金。共计38000元。本打算2009年1月份结婚,女方在2008年12月份提出不结婚了。理由:感情不合。2008年12月份开始一直住在娘家不回.现在女方还没买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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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很明显是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礼金是双方的共同财产,首饰是女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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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对方退回首饰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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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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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情况,你们已于8月份领取了结婚证,因此双方已为夫妻关系,男方婚后给女方的首饰和礼金应为女方婚后取得的财产,首饰为女方个人使用的物品可以归女方所有,礼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双方可以主张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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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是否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据你所述的情况看,可以要求退回部分彩礼。
如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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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以结婚为目的首饰、礼金可以要求退回,平时增进感情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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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