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租赁*公司的厂房、设备办起了修武县**机械制造厂(独资企业)后修威公司又把设备作价八十万给了我。
2003年杨贵海家房子被拆无地方住,我让其全家搬到了厂内居住。没想到2005年我领工人准备开工时,杨贵海领人不让我和工人进厂。
2006年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停止侵害,从我租赁的修威公司院内搬出。2007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书,驳回被告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我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执行局说被执行人已停止侵害,从厂内搬出。说《合同》法不是国家法,中院是瞎判的,以被中院驳回的上诉理由作出终结执行书。并说这是‘上头’的意思,让我找‘上头’,他们不当家。并把我厂内财产全部拉走,不敢承认。说我无权要求其搬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