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10日将一处民宅出租,当时租赁合同签订为租期一年,约定半年打款,第二次交款日期为前次租金满前一个月即09年11月10日交付,租期已满,如不续租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如逾期乙方不交房租应主动搬出,否则我有权将房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约定:承租期间,各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赔偿剩余租金的一倍,如乙方违约剩余租金不退,并无条件搬出。
当时签订合同时我只收了半年租金,房屋抵押金。租户住了5个月多月后,说不续租了,并且拒付后续租金。
我认为租户违约在先,要扣租户的抵押金即违约金,租户就赖着不搬走仍在房中居住,也不交付后期的房款。
问:1.我与租户签订合同中的“租期”是否指一年不是第一次租金的截止日期?
2.合同约定承租期为一年,租户只住了五个月的就提出不续租了,其行为行为是否属违约,如果他违约,如何赔付我违约金?我现在只剩有承租户的房屋抵押金,过几天抵押金的钱都没有了,我该怎么办?
3.我扣租户的抵押金是否可以作为违约金?我占理吗?如何进行起诉?中介有连带责任吗?请指导。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