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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年参加工作,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交纳了养老金直至2004年。而2005年由于我改了名字(身份证号码没变),且工资大幅度增长,个人扣款部分也按新的工资标准扣除个人养老金,但公司以我改名字为由,还是按以前的养老金基数交费。请问经过了4年,社保还可以把以前未交足的养老金进行补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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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10:04: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