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2年11月进入公司,新劳动法后签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分别是08年1月1日签了1年合同;09年1月1日签了1年合同,09年12月30日到期,现在公司要和我签1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不同意,要求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以此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是否按工龄计算?是否可以以公司违约要求双倍补偿?
1、我咨询了开发区的仲裁部门,答复为:可以补偿,但是要从08年1月计算,可以得到2个月补偿。
2、咨询市劳动仲裁部门,答复为:不补偿,合同到期解除不用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