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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子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七月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曾经怀孕但基于我每月工资只有三百元而男方工资每月两千,但他又以家中没钱为理由从不给我生活费,考虑到我无力独自抚养孩子,故与之商量吧孩子打掉了费用以及治疗费是我妈妈支付的,他一点没承担。2008年12月26日晚由于我知道了他吧我们的用来买房子的钱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于10月私自转移,至今我刚得知,故产生矛盾,他要与我离婚但是要我返还结婚时他们家给我的买衣服等钱,钱应经在生活中花完了,他要我给他退回这笔钱除此之外还有不知道是什么钱的14400元,我不肯他就纠结其女其兄在2008年12月26日晚来我家闹事并且打上了我,12月27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兄妻母在我家院子里开始骂一些污言秽语持续两个小时期间街上人有三四十人他母亲逢人便侮辱我,扬言如果不给她钱就要在街上骂我一个星期,她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我及我家人的名誉,损害我的形象,使我家无法再正常生活,惶惶不可终日,严重影响了我的精神,使我在工作中无法正常,影响极其恶劣。请问我可以以什么罪名来起诉他,离婚后我可以的到精神赔偿吗可以告他侵权吗?

人格尊严
2009-01-02 13:35: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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