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2日我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双方约定的如贷款一周后放贷提车,银行为某某银行信用卡贷款,年利率为3.5%,保证赶上5%的购置税,如赶不上则退车退定金等均未列入店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这算不算违背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签订合同后,店方一再违约,先是银行变动,利率上浮,承诺的周期也保证不了,如此缺乏诚信的经销商,导致我产生了消费阴影,现在我只想取消这份该死的合同,把预付的定金5000元讨回来。
注:经销商与我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及收据上盖的都是发票专用章,是否可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是找消协维权还是诉诸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