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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07年买的期房,购房合同签订之前,购房协议得交房日期是2008年12月底,后来正式签订的购房合同交房日期是09年6月30日,当时开发商的承诺是为了更好地提供给业主配套的小区设施。但等到6月30日未收到开发商的任何通知,去了售楼处得到的答复是2009年12月15日交房,12月15日在没有收到开发商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我又去了售楼处,得知分批交房,但园区没水,电也是临时建筑用电,没有供暖,只有《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开发商的人说,如果不拿钥匙属于业主自己不收房,不关他们的事情。所有业主的赔偿都截止到12月15日,不再计算。而且赔偿要减去从2010年6月份到2010年年底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弄不好我们还要给开发商钱。合同上的赔偿点数都是开发商自己定的,不管延迟多长时间,都按总放款的万分之0.5执行,都不够在附近租半个月房子。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能不能起诉?需要什么材料?大概费用是多少?

房产纠纷
2009-12-17 20:34: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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