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9月,老板(是老外)写了一份解聘书,把我解雇了。原因是我与员工谈论十三薪的事。我觉得很怨。我想讨回我应得的补偿。
1.劳动合同时间08.6.16----09.6.15,又续签了一年09.6.16---10.6.15.,我这样能不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2.在工作期间,带薪年假没有休,就把我解雇了,是不是要支付300%的工资,公司每年是七天年假。象我这样,是不是能够得到9天的年假,支付我27天的工资吧?
3.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接触合同,是不是要额外支付我一个月的通知金,这样有没有法律依据。
4.我所在的公司是外资分公司,申请仲裁时,是不是要把两个公司的名字全写上,还是只写一个就行了。请指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