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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12月,进入上海C公司,任销售职位。 上海C公司、深圳C公司、北京C公司的母公司为日本的C公司。 自从进入公司后,签署过3份劳动合同: 目前,上海C公司因业务部门即将取消。 我的直接领导及人事部门经理已经提前口头通知我,让我“有好的工作机会就走”,但是不会正式给我什么裁撤或者辞退通 知。并且明示,如果我自行打报告辞职,可能有最多2~3个月薪水的补偿。 1、我在上海C公司、北京C公司、深圳C公司这样连续转岗工作,是否视为连续在一个公司工作?(目前我在公司的司龄是连 续计算的) 2、口头通知我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视为裁员的正式通知? 3、我在C公司签署过3次固定劳动合同,是否视为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如果公司没有正式通知我交接工作的准确时间,我继续在公司上班的时间能否算坐提前通知时间? 5、如果公司采用非正常手段,如停薪、注销员工卡等,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6、我如果要求公司补偿,数额最多是否就是N+1个月工资?

合同纠纷
2009-03-31 1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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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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