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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村组遵照“林业三定”政策有关决定和有关通知,将某一座山地(名称:A全岭)划定自留山,甲组的村民张三领取了县政府颁发的“A全岭”《自留山使用证》,该证已记载“山权仍属集体,林权使用权归你家永远所有,允许继承”。 乙村组凭其有“祖坟”在该山地(A全岭)内为由,在同年同月同日将“A全岭”的组成部分,称为“A一岭”申请山林所有,县政府给乙组颁发了“A一岭”《山林所有权证》。 二十一年后,甲组的村民张三在该山地内砍伐林木时,乙组向甲组提权属争议。 谁是该山地的所有权取者或丧失者。 (林业三定时期,甲乙两组的所有自留山,全都没有颁发“山林所有权”证;二十一年期间乙组没有经营该山地的林木,也没有提出权属争议;甲乙两组同属一村委会。)

刑事案件
2009-12-21 00: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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