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我到某支公司担任临时的实习组训,要想成为正式组训,必须参加省公司组织的面试以及培训。(如果通过省公司培训班的面试,培训结束后任职组训岗,如没有通过面试那公司不会聘用)10月通过省公司面试,在参加省公司培训前签订劳动合同,并附带签一份培训协议,大意是公司出三万元的培训费用,要为公司服务三年,第几年走人各赔偿多少,并自己也出1000元的培训费,还约定个人负担的其他部分要正式领工资以后每月扣除。
11月参加培训,授课教师全是公司员工,没有任何第三方培训机构参与、没有任何外部授课人员。
请问这属于专项培训还是岗前培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