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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于2006年8月16日号进入一家外资厂工作,在2009年7月7日号的一次会议中因为意见不和和老板发生了争执,当时公司就想解雇我但又不想赔我工资,所以又留下来工作了。此后公司一致寻找机会解雇我,2009年12月14日号,公司找理由(说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发布全厂通知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日生效。 请问这样我能得到赔偿吗,若有有几个月?若公司不赔偿,我该怎么办,多谢各位,急。

婚姻家庭
2009-12-16 20: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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