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于2006年8月16日号进入一家外资厂工作,在2009年7月7日号的一次会议中因为意见不和和老板发生了争执,当时公司就想解雇我但又不想赔我工资,所以又留下来工作了。此后公司一致寻找机会解雇我,2009年12月14日号,公司找理由(说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发布全厂通知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即日生效。
请问这样我能得到赔偿吗,若有有几个月?若公司不赔偿,我该怎么办,多谢各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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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赔偿可要求双倍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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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如果维权,宜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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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赔偿,要看公司解雇的理由是否充分,你是否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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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是在违法解雇你,应支付你赔偿金。公司若不给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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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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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