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4月2日加入一家公司,今年9月2 4日公提出解除合同,我接受了。由于有国庆假期和我的未休完的年假,最后我的最后工作日算到10月10日。公司赔偿了我9个月的工资。算法是2007年12个月的固定工资加拾叁薪除以13再乘以9(5006X13/12X9= 48807)。这样算来基本月工资是5423元。
我过去一年半的收入实际情况是:2007年每月固定工资是5006元,每个月还有9%(450.54元)补充性住房公积金(公司给贷款买了房的员工的一种补贴,最长享有5年,我从2006年4月开始享有),拾叁薪分别各计一半到9月和12月的薪水里。今年每个月的固定工资是5406.3 元,每个月还有9%(486.57元)补充性住房公积补贴, 9月另拿到一半的拾叁薪,今年三月还拿到了2007年应得2万元的奖金。
我最近听说,公司给我的补偿不应该按上面的方法给我算,请问具体真正的补偿标准应该是怎样算?
还有,我已于2008年10月8日贺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解除合同书,如果这个补偿标准有误,我是否可以去追究,追究的程序是怎样的。
谢谢您能予以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