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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XXX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证被另一人拿到银行进行贷款抵押,(所有人未到场同意、未经所有人授权,也未经公证)。后经交涉,收回了土地使用证,但他项权证仍然在银行,现所有人要贷款但由于他项权证仍押在银行,所有人想通过打官司要回他项权证。请问:1、土地管理局和银行是否可以列为共同被告;2、他项权证是否有抵押期限?抵押期限是多久?过了期限是否可以要求拿回他项权证?3、依据哪些法律条款. 请帮忙解答 谢谢!

债权债务
2009-12-15 22:22: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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