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男,70岁,年轻时与杨女恋爱时生下一子,后因故未能与杨女结婚,杨女带着儿子与他人结婚。高某与刘某结婚后未生子女,抱养一子高甲。高甲结婚后与父母分开过。1997年高某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家中财产10万元。高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高还有两个妹妹。高某去世后,刘某为高某遗产继承问题与其他人发生争议。
请分析高某遗产继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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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妻子的财产,即家中的财产10万元,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高某逝世,分出5万元为其妻子所有,剩余5万元为高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高某的妻子、母亲、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共同继承。继承遗产的,一般应均等分割。另外,本案高某的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她们无权继承高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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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