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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租赁的场地生产。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决议约定:公司投资300万元,自然人股东投资200万元,组建新公司,购买土地,建设新厂房。资金不足部分,向社会招募股东投资。资金缺口800万元。我找我的妹妹投资400万元;其他三位股东(股份占41.343%),不同意。其中一个股东在公司决议后,自己组建了公司,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另外2个股东认为,如果我妹妹再投资,他们的股份比例就很小了,反对我妹妹投资。我后来改变初衷,只要求我公司向新公司投资已投入土地的64万元。注册700万元,由我和我妹妹投资636万元。,三位股东一纸诉状到基层法院,要求解散我们公司。理由就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但我们公司今年经营生产很好,销售收入,利润也翻番。我的问题是: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官可以任意解释吗?如果可以任意解释,公司真正灾难。许多小公司都是股东自己经营,掌握市场的小股东,赚到钱后,就希望自己单干,希望公司解散后分到资金作为资本。原来保护公司的条文就会失效。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该给予解释。

婚姻家庭
2009-12-28 2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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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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