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房主10月19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朝阳区后现代城),双方在附件里签订了补充条款,:房主贷款还没有还清,让购房人出钱还清银行贷款。请问这个条款合法吗?如果买房不配合房主去银行还款违约吗?(合同里没有约定首付款相关条款)
合同里约定卖方11月15日前完成抵押注销手续,房主11月初在工商银行预约,11月11日填写了提前还款申请表,约定提前还款日是11月19日。我当时没有去,现在同意去,房主说我违约不同意继续解压了,而且要拿走我的2万定金,并且说还有按照逾期付款索要房款85万的10%。
合同约定6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整个合同里明确的时间点只有2个,11月15日解压,60日(12月19日左右)过户。现在的时间,我还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