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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工病事假累计已有两个月左右,单位在作处理时应按什么规定?

证券投资
2009-12-09 16:21: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明确教师的性质,如果是有编制的教师——即国有公办学校的教师,其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个人理解为:应该参照劳动法及相关的解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也就是说一般的病假,应该有一个医疗期,在此期内,不应该扣除工资,超过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扣除;即使要扣除,也要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但无论如何,不能一概扣除工资。

    不能把病假作为岗位考核的依据,学校的说法没有依据。

    如果学校或其他用人单位要以内部规章制度来约束职工,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全体职代会同意,或通过其他民主程序制定后,公布于众。否则没有约束力。

    建议向教育部门了解清楚,所属学校对教师请病假等的处理规定。答案仅供参考,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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