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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94年7月学校分配后到一个国有企业的二级单工作,2001年企业破产重组,2002年重组后的单位对我在的二级单位进行股权转让,我仍在该单位工作,我于2009年11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档案、保险等相关手续已全部移交,我现在劳动局领取失业保险,一直没有寻找新的工作单位。 我在原单位工作时,应得到的劳动报酬领导认可,却不给于支付,公司领导的理由是“等相关项目费用收到后再支付”。对此,我不能接受,我难道要在该地一直等到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后,再去原单位领取我的劳动报酬吗? 我原来单位是从事勘察设计行业的,我在单位从事地质勘察工作,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大体为:职工所有收入均来自工程项目的提成,没有工程项目,没有产值,在单位不领取任何工资。职工项目提款成首先按每月工资形式发放,年终对收到勘察设计费的项目进行结算,没有收到款的项目在单位挂账,等到收到后结算支付。 现在,我已辞职,有些项目都是前几年挂取的,若10年收不到工程款,我要等10年到原单位领取报酬吗?所有收不到工程款的风险全部转嫁到职工身上吗?请求律师给我一个解决办法,非常谢谢。

经济相关
2009-12-07 17: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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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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