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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宁人,无生育。在河池抱养了一亲戚的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未成年人,母亲是河池人,父亲是广东人。孩子的父亲知道女朋友怀有孩子后怕承担责任,一声不响就离开了,一直无音讯,至今他还不知道自己有个私生子。现在我给孩子在南宁上户口。上户口的人要求出具河池民政局的证明。而河池民政局要求在报纸上刊登寻找孩子父亲的公告60天,但是在哪地的报纸刊登,在什么报纸刊登民政局也不清楚。现在想咨询律师:我们三方都不想事情扩大,想在最小的影响范围内解决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以捡拾或者收养的方式获得孩子可以吗?如果刊登寻父公告,该在哪地的报纸,什么报纸上刊登,应写什么内容?谢谢。

民事相关
2009-12-05 2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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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