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职酒店在本年12月1日下达通知,在即日起至春节高峰时期结束期间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如一定要走将算为自动离职。我想知道其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其做法违法又怎样才能让其予以办理离职?
-
择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企业不同意辞职属违法:
1.劳动者可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离职策略:(1)如属正式合同期且期限未满,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提出时注意保留证据(可以挂号、快件方式送达,当面送达可要求签收),之后即可合法离职;(2)如企业有未上社保、无故拖欠工资或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欺诈现象,可通知企业后随时离职;(3)如企业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强迫劳动等法定违法情形,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离职;(4)如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离职;(4)如劳动合同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5)如未签劳动合同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后离职
-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单位的作法不合法。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