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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2005年5月27日,双方共同到广西**公司选购汽车一辆.因被告无力支付购车款,原告为被告垫付所有购车款及入户登记手续款,但汽车入户至被告名下,且该汽车一直由被告占有并使用。2006年双方终止恋爱,原告遂于2007年4月20日将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李琪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垫付款115432元人民币,以及办理入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15000元; 二、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15008.16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银行取款回单(95432元),2,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历史交易查询系统表,证明原告从其账户将95432元转入通源公司账户;3、银行取款回单(15000元),证明原告取款15000元付给通源公司支付办证费用的事实;4、通源公司《证明》,证明原告支付全部车款。 请问我做为被告方的律师应该怎样去辩护?

债权债务
2009-12-12 10:42: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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