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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7月26日入职,公司口头承诺: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工资3000元。 试用期过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我是管道局中学工地项目经理。今年11月24日,公司委托办公室及生产部主任找我们谈话(还有两个项目经理),理由是解散土建项目部,让我们办理交接手续,工资发到11月底。 任职期间即没缴纳任何保险,也没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要求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补发我们在职期间的所有星期日和法定假日的工资(每周一天休息日),公司不同意,僵持不下。 另外我们的2万多元工资还没有领取,公司让我们办理完离职手续,才能领取剩余工资。 问题:1、我们办完离职手续能否继续要求补偿? 2、最多可以要求那些补偿,共计多少钱? 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2-04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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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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