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7月26日入职,公司口头承诺: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三个月,工资3000元。
试用期过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我是管道局中学工地项目经理。今年11月24日,公司委托办公室及生产部主任找我们谈话(还有两个项目经理),理由是解散土建项目部,让我们办理交接手续,工资发到11月底。
任职期间即没缴纳任何保险,也没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要求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补发我们在职期间的所有星期日和法定假日的工资(每周一天休息日),公司不同意,僵持不下。
另外我们的2万多元工资还没有领取,公司让我们办理完离职手续,才能领取剩余工资。
问题:1、我们办完离职手续能否继续要求补偿?
2、最多可以要求那些补偿,共计多少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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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1、由于单位有过错,办完离职手续后可以要求补偿,但在办理过程中如涉及到签订协议,一定要严格审查协议的内容;2、至于可以补偿多少钱,具体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发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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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办完后要补偿,但要注意保存证据;
2、可以要求支付保险和补偿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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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完离职手续后要补偿,但要注意保存证据,及离职手续的内容;可以要求支付应交的保险费和补偿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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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