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8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购买某社区的商铺一套。
于7月分交了房款的40%作为首付款,也与贷款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银行让等消息,直到2007年12月份,房产公司发通知说是需要增加首付款至房款的50%。而我当时无法筹集到资金,至2008年底一直协商退房,而开发商一直拖延,08年底我向开发商提交了书面退房申请,对方也一直未有回音。现在我已起诉,要求开发商退回首付房款及利息,并解除合同。
现已开庭审理,法庭以合同附件5中“买受方必须交40.3%首付或银行要求的款项”为由,不认可增加首付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拿出法院已经审理的类似案件,让我接受调解。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接受调解。而我是实在没有能力再购买这套房子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退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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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状况下,开发商并没有根本违约,所以法院支持你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比较低。至于是否接受调解是你的权利,但鉴于不清楚调解的内容,建议你带着合同及其他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给你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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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还是不清楚呀,建议拿着材料找律师咨询。从你的只言片语是没有办法判断的。同时你的有些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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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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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清楚,你最好讲清楚是什么样的调解方案才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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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较复杂,建议带好相关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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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你说的不够清楚,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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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