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4月初 在厦门找了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中介 跟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 每个月1700 押一付三的 合同没细看就草率签了字 有一点是说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解雇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方的一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现在住了八个月 水电费在押金里扣 刚好算清了 但是现在房东要我付一个月违约金 说没付清就不让搬走 物业这一关过不了 你觉得从法律上来说要付吗?如果他提前解除合同 我向他要违约金 你觉得他这种人会给吗? 还有一点 有一次刮很大的台风 第二天我发现洗衣机罩和盖子被刮走了 盖子是刮断一半 我确定在刮那天 晚上风稍微小点时 为了看植物有没事 就去阳台了一下 还顺便看了洗衣机 发现盖子没盖好 就赶紧盖上了 第二天还是被刮坏了 赶紧打电话告诉房东 他说没事 有空再去看看 然后都没来看 现在竟然又赖我们维修费180 这个对吗 因为不是我认为破坏的 难道 哪天地震 房子塌了 还要我赔? 希望哪位律师帮我解决这个燃眉之急 感激不尽!

房产纠纷
2009-12-02 14:33: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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