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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在某单位小区里租得一房子,当时跟房东签租赁合同时,房东没有说清楚外来人在该单位租房子时要比原住居民的电价1度电多出0.1元钱的事情,合同中也没有提到。季末(我那里是按季度交房租),房东说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以多出0.1元的电价计算电费,说什么这些都是他们单位的相关部门规定的,这个季度因为双方都不清楚所以房东不以这个电价计算电费。下个季度我该不该交这多出来的钱呢?实在是不想交啊!麻烦律师用法律的视角给分析分析,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09-11-30 2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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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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