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1月28日上午8:15至9:05到欧尚超市四季青店购物,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超市存车处。购物结束后到存车处发现我的电动自行车被盗了,并向在场的民警报案,民警作了笔录,并告诉我要找回有一定困难。超市8点开业,9点才安排看车人员。我在网上看到相关案例,可以向相关超市提出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教律师象我这种情况能否向欧尚超市提出赔偿?谢谢!
我是2007年7月25日在该超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单价2888元,并于11月13日花费1180元在维修处更换新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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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个问题实际上属于保管合同的问题,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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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你的情况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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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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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存车处是收费还是免费的?如果是收费的,应当赔偿,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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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偿存车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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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